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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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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已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 35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钦州市全直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9﹞ 37号)要求,在我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称“三项制度”),推动我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推过:“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许可等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全面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强化事前公开。推进本系统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并更新公开信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对机关内不再从事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证件,或已过有效期的执法证件丢及时收回,收回后7个工作日内公布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一)记录原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应当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特殊执法环节使用电子设备同时进行记录。 (二)程序启动的记录。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 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 1.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2.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的,应当书面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3.决定当场或者在5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三)调查取证的记录。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及出示情况应当在调查取证相关笔录中载明。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1.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2.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 4.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5.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 6.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 (四)审查与决定的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调查取证终结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附有局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制作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 对涉及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在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制作专家论证会记录。 作出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的,应当书面记录。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事实和证据; 3.适用依据; 4.决定内容; 5.履行方式和时间; 6.救济途径和期限; 7.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8.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五)执行与送达的记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核实签收人身份后记录在送达回证上,并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受送达人签收时,可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文件清单上应当写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六)管理与责任。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加强对行政执法实施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同时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并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五、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三)健全制度体系。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扎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五)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对“三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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