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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山县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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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
经灵山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灵山县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山县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不断改善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优化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努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进一步支持我县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完善房地产政策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出让的土地,用地单位在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分期缴纳,缴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出让条件中有特别约定商业配置条款的除外),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以及城市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商改住”或降低商住配比,经申请批准后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等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具体调整比例由规划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2年后仍未能出售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景观节点区和主干道沿线的除外),经批准可改造为商品住房或企业自持租赁住房,支持以适当比例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及时向水、电、气经营单位和物业主管部门报备,其用水、用电、用气和物业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非住宅用房经批准后变更为住房的,补交相应土地出让金后,其土地使用年限可同步变更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改造按程序申报。(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税务局、钦州灵山供电局、县城建集团)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取消原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一次性代缴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改为由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申请合同备案登记前缴纳;当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现售备案手续时,一次性代缴未销售部分的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开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登记 “绿色通道”,持续推行新建房地产项目“交房即得证”。(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六)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5%调整为2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LPR减20个基点。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牵头单位:人民银行灵山县支行;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七)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自2022年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缴存人夫妻双方均在钦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缴存人单方在钦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3万元。(责任单位:公积金灵山县管理部) 三、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信息共享,提高监管资金拨付效率。(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灵山县支行) (九)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项目完成主体工程结构封顶节点后提供保函或相应资产担保的,可提前一个节点申请使用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用于支付监管项目开发建设费用,但提前使用下一节点政策最高只能放宽到第五节点(即竣工验收备案),不包括第六节点(即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金融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执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关规定,确保购房款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挪用、抽调监管额度内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牵头单位:人民银行灵山县支行;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引导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受困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延后贷款还款期限、续贷或降低融资成本,依法依规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牵头单位:人民银行灵山县支行;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十二)尽快解决房地产项目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将完整土地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加快完善房地产项目周边的市政道路、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牵头单位: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城建集团、县农投公司) (十三)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完善市场监管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规建设、违规销售、挪用交易监管资金、违规交付、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灵山县支行) 五、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县辖区范围,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解释。本县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执行期间,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房地产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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