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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灵山县普铁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灵山县普铁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双段长”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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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旧州、陆屋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灵山县普铁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灵山县普铁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双段长”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灵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23日
灵山县普铁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维护我县普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建立灵山县普铁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工作目标 在钦州市交通运输局和广西沿海铁路公司的具体指导下,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统筹协调推进《条例》落实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条例》有效落实,实现普铁运输安全秩序的稳定可控和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指导、推进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西沿海铁路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普铁沿线安全治理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及时掌握我县普铁沿线城乡环境安全状况,分析影响普铁安全的环境问题,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广西沿海铁路有限公司提出加强普铁沿线环境安全监管,保障普铁运输安全的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强普铁沿线环境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解决普铁沿线环境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普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协调、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影响普铁运输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普铁运输安全和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及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七)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及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由广西沿海铁路公司,县督查考评办、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护路办)、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气象局,灵山公路养护中心,陆屋镇、旧州镇、沙坪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部门)组成。县交通运输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召集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交通运输局、县委政法委(县护路办)主要领导和广西沿海铁路公司黎钦铁路灵山段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专门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研究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对各成员单位开展普铁沿线安全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县护路办一名分管领导、县交通运输局一名分管领导、旧州镇一名分管领导、黎钦铁路沙坪段、陆屋段各1名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四、工作规则 (一)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主持。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视情况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 (三)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经总召集人同意后召开。 (四)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和专家参加会议。 (五)在联席会议召开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报总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呈报总召集人批准后,提前通知各成员单位。 (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涉及普铁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整治等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七)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单位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铁路部门。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单位工作职能,分工负责,认真贯彻落实。 五、职责分工 县委政法委(护路办):负责协调、指导路地双方开展护路联防工作,协调路地政法机关、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种涉路的违法犯罪活动;研究建立路地应急信息沟通机制。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县属媒体、邀请自治区媒体做好铁路沿线环境及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宣传媒体,利用重要版面、重点平台,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在全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县督查考评办:负责普速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工作的督查。 县公安局:负责统筹、指导相关镇公安部门做好查处危险品类、开采爆破类等影响铁路正常运行的行为。打击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协助推进道口 “平改立”工作,开展铁路道口交通隐患整治,加强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研究建立路地应急信息沟通机制。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镇开展铁路沿线附近的工业企业危及铁路安全运行的安全隐患问题整治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镇及有关单位落实普铁整治相关工作经费。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铁路沿线路段地质灾害和邻近铁路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隐患排查工作,指导相关镇开展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和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指导铁路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隐患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镇开展铁路用地范围外、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嚓望的林木修剪及清除工作,并按特事特办原则,尽快为其办理林木移除工作所需的证件审批手续。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镇开展违法排放类(污水、粉尘、其他)问题整治工作,组织实施专项执法行动;研究建立路地应急信息沟通机制。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镇开展涉及硬飘浮物类、建构筑物类、违法施工类、堆放类、桥梁安全类问题整治工作;指导、督促相关镇对铁路沿线用地红线、安全保护区以外50米范围内在建工程场地范围内的临时搭建工棚、围挡及其附着物进行巡查管护,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治。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镇开展铁路沿线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外道路防护设施不符合标准、警示标志不全、运输车辆超载超限等公铁并行类问题进行整治;负责制定普速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工作的考评细则,并具体考评。牵头完成我县推行道口 “平改立”和公跨铁桥梁产权和公铁并行地段护栏移交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镇开展抽取地下水,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拦河筑坝、疏浚作业、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它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的问题整治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镇开展地膜、塑料大棚等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的问题整治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铁路沿线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铁路沿线属地开展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配合自治区应急厅建立健全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控长效工作机制。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镇对影响铁路安全的农贸市场进行综合整治。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配合相关镇城区内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的执法工作,协助实施专项执法行动。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针对铁路沿线隐患问题清单提供相关审批信息,建立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保障审批监管信息互联互通。 县气象局:负责普铁沿线专项整治气象保障服务工作,研究建立路地应急信息沟通机制。 北海铁路公安处:负责铁路沿线村民和行人进入铁路封闭区域的预防和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沙坪镇、旧州镇、陆屋镇人民政府:落实普速铁路外部环境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主体责任,负责铁路用地外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会同铁路方共同推进隐患治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任务。开展辖区内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宣传引导,重点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综合治理宣传,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维护铁路沿线环境,确保铁路运行安全。 广西沿海铁路公司:负责牵头开展普铁沿线安全隐患工作排查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治理工作。负责落实“双段长” 制度相关检查和实施的工作职责,收集汇总我县普铁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进度情况,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普速铁路的相关工作。
灵山县普铁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 “双段长”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切实加强辖区内普速铁路(以下简称“普铁”)沿线环境及安全隐患综合治理,确保普铁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办电〔2020〕121号)、《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山县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灵政办电〔2020〕5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协调、路地联动、紧密联系、共同整治”的工作思路,以“双段长”责任制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灵山县境内普铁沿线安全环境源头预防和过程管控,依法、有效解决各类普铁沿线安全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输安全。 二、组织机构 (—)领导小组 成立灵山县普铁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双段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交通运输局、县护路办主要领导和广西沿海铁路公司钦州车务段、工务段、供电段段长担任。成员由县护路办、县委宣传部、县督查考评办、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县应急局、县城管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广西沿海铁路公司钦州工务段、钦州车务段、钦州供电段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与铁路部门联系和日常协调等工作。 (二)设置三级“双段长” 设置铁路运输企业站段与县,车间与镇,工区(车站)与社区(村)三级段长。 一级段长:铁路运输企业站段车间负责人与镇主要负责人。 二级段长:铁路运输企业站段负责人与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三级段长:铁路运输主管企业分管领导与市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三、“双段长”管辖区段划分 (一)原则上城区内普铁按1公里、非城区普铁按5公里为一个管辖区段。 (二)双段长区段划分与地方行政区段划分不一致时,以行政区段划分为主,车站区段划分以一个站区为主。 (三)地方行政区段跨两个工务工区管段的,以管辖范围较大的工区工长为铁路管段的段长。 (四)一个站区跨越地方两个及以上行政区段时,由车站站长(副站长)兼任所属区域的段长。 四、各级“双段长”职责 (一) 一级双段长职责 1.负责责任区域内普铁沿线安全管控,及时发现并制止在普铁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及行车瞭望的树木,以及向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物质等禁止性行为。 2.及时发现并制止辖区普铁沿线地下水禁采区抽取地下水,在河道禁采区非法采砂、淘矿等违法行为。 3.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在铁路安全管控区内生产、加工、储存或销售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物品等行为;依法管控采矿采石、爆破作业、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气体等生产活动。 4.严格管控可能被大风刮起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轻型材料建(构)筑物、农用薄膜、塑料大棚,以及影响行车瞭望或倒伏后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塔杆、大型户外广告牌、烟囱等高大设施和高大树木。 5.及时发现普铁沿线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影响观瞻的临时建(构)筑物、残缺建筑、破旧建筑、残垣断壁等情况,并及时上报处置。 (二)二级双段长职责 负责管辖区段一级段长的业务培训工作。每月对管辖区段普铁外部环境隐患进行研判,组织开展普铁安全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处理一般性环境隐患问题。对本级无法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采取临时安全措施,防止问题升级,并及时上报上级段长协调处置。 (三)三级双段长职责 全面负责管辖区段普铁安全环境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二级段长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对“双段长”责任制实施情况和“双段长”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外部环境问题整治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及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普铁沿线环境管控治理工作。 五、工作标准 路地双方以普铁护网或围墙为界开展日常巡查、综合整治工作,铁路运输企业的段长主要负责铁路护网或围墙内区域(无护网或围墙负责铁路地界内区域),铁路沿线地方政府的段长主要负责铁路护网或围墙外区域(无护网或围墙负责铁路地界外区域)。 (一)一级双段长每月联合组织巡查区段普铁外部环境不少于1次。发现普铁外部环境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时,应立即制止及时处置,并向侵权企业或个人告知侵害行为。遇无法协调处理的,应上报上级段长和行政执法机构协调处置。 (二)二级双段长每季度组织巡查区段普铁外部环境不少于1次,并召开路地协调会,沟通协调解决普铁沿线环境问题,必要时邀请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及政府监管等部门参会。 (三)三级双段长每半年组织巡查区段普铁外部环境不少于1次,并召开路地协调会,参会人员由路地各方段长根据协调内容确定,沟通协调解决普铁沿线环境突出问题。对路地双方段长协调均无法解决的问题,由双方分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四)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组织巡查区段普铁外部环境,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双段长”责任制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影响铁路安全运输环境的有关问题。 六、工作流程 (一)双段长责任制公示流程 1.“双段长制”公示牌制作和公示。由铁路部门根据“双段长制”人员名单制作公示牌进行公示。 2.“双段长制”人员名单发生变动时,变动方段长于发生变动5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段长。铁路部门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安排人员完成公示牌的变更工作。 3.一级双段长日常巡查要将“双段长制”公示牌纳入检查范围,发现公示牌损坏的要在7日内进行更换。 (二)巡视检查流程 1.常态化检查。一级双段长每月要结合实际,对各自管辖区段普铁外部环境情况开展常态化检查,并做好台账记录。 2.联合检查。由铁路部门一级段长牵头,在每月5日前联系管辖区段一级段长商定联合检查事宜,安排人员对管辖区段路外环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专项检査。由二级双段长按照三级双段长工作部署,组织管辖区段人员对普铁沿线环境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三)问题处置流程 1.日常检查发现的一般环境问题,按照管辖区域职责范围, 由一级段长安排人员依法依规在24小时内进行处置。 2.对有争议的一般环境问题,由争议双方一级双段长现场共同确认并上报二级双段长,制定措施依法处置。 3.对突出的环境问题,由三级双段长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 对问题的风险、后果进行评估,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四)信息上报流程 1.一般环境问题涉及对方管辖范围的,由一级段长通知对方一级段长进行处置。 2.突出环境问题,由二级段长以书面形式上报三级段长,上报问题应当包括:问题概况、隐患程度、涉及部门、发现时间、整改情况、处置建议等。 3.需要纳入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或地方政府安委办督办的问题,由三级双段长负责报送相关部门。 (五)会议工作流程 1.季度协调会。由地方二级段长牵头组织,每季度召开1 次,原则上安排在季度末月中下旬,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参加人员由双方段长共同商定。 2.年中协调会。由地方三级段长牵头组织,每半年召开1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年6月及12月中下旬,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及参加人员由双方段长共同商定。 3.领导小组联席会。由市分管领导或委托交通运输局(铁建办)主要领导牵头组织,每年召开1次联席会议,原则上安排在12月中下旬召开。 七、培训机制 地方段长任职前,需由铁路段长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八、有关要求 (一)各级段长要按照本责任制要求,切实做好普铁沿线路外环境排查治理,按月开展排查,做好日常巡查记录,对突出隐患要按照“一事一档”建立台账,纳入问题库进行管理。 (二)各级段长在开展日常巡查的基础上,要因地制宜, 结合实际,不定期开展路外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环境意识、卫生意识、文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全民支持参与的浓厚氛围。 附:黎钦线双段长制包保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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