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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海街道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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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三海街道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灵山县三海街道办事处 2020年10月11日 三海街道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灵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的通知》(灵扶领发〔2020〕13号)要求,做好全街道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确保实现全部贫困人口脱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严格按照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在细致调查贫困户家庭状况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民主的认定程序,对全街道剩余贫困人口进行脱贫认定,并向社会公告后,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标注“脱贫”。 二、脱贫标准 贫困户脱贫摘帽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我区扶贫对象脱贫摘帽标准的通知》(桂扶领发〔2018〕13号)、《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扶贫对象脱贫摘帽“有义务教育保障”标准及完善教育扶贫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桂扶领发〔2019〕36号)规定的“八有一超”(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吃穿不愁、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有电用、有电视看、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有关标准执行。实地核查验收主要衡量有稳定收入来源、“两不愁、三保障”、有安全饮水、有电用、“一超”指标,参考有路通、有电视看指标。 三、时间安排及认定程序 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从2020年10月1日开始,10月31日结束。其中10月10日前为前期准备,街道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队伍;10月10-11日,街道召开动员部署会及开展业务培训。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具体按照“核验工作队入户核验、村民小组评议、行政村评议、行政村公示、街道审核公示、县级审定公告、市和自治区备案”等7步认定程序进行: (一)核验工作队入户核验(10月12日-10月14日)。街道组织脱贫摘帽核验工作队(由街道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组成),分成若干个核验工作小组(每个小组至少2名成员),与帮扶联系人共同入户核验。核验工作队员通过询问、查看、计算、核实等方式,充分了解贫困户家庭生产生活状况,对各项脱贫摘帽指标逐项进行核验,填写《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以下简称《“双认定”验收表》),并由户主(或户主委托的家庭成员)、帮扶联系人、核验工作队员共同签名确认。 (二)村民小组评议(10月12日-10月14日)。由驻村工作队员和村“两委”干部组织评议代表5—7人(由联系村民小组的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住村民小组退休干部、老党员、妇女代表等组成)召开评议会,相关核验工作队员列席评议会,对照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逐户评议各项脱贫摘帽指标达标情况。同时,在《“双认定”验收表》上填写评议意见,并将《“双认定”验收表》及预脱贫户名单上报所属行政村。 (三)行政村评议(10月12日-10月14日)。由驻村工作队员和村“两委”干部组织评议代表7—11人(由村“两委”干部、各有关村民小组长、住村的退休干部、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老党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女代表、村教师等组成)召开评议会,根据各村民小组上报的预脱贫户名单、《“双认定”验收表》核验情况和评议情况,对照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逐户评议脱贫摘帽指标达标情况,确定本行政村2020年脱贫户初审名单,并在《“双认定”验收表》上填写评议意见。 (四)行政村公示(10月12日-10月20日)。行政村将评议确定的2020年脱贫户初审名单在村民小组村民活动相对集中的地方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驻村工作队负责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调查核实不属实的2020年脱贫户初审名单及《“双认定”验收表》上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街道审核公示(10月19日-10月27日)。街道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行政村上报的2020年脱贫户初审名单、《“双认定”验收表》及村民小组评议、公示等程序进行审核后,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名义,将2020年脱贫户初审名单在各自行政村村委会所在地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调查核实不属实的贫困户,街道办事处在《“双认定”验收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2020年脱贫户审核名单、《“双认定”验收表》及审定请示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三海街道2020年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书记黄良先担任,副组长由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施敏,办事处副主任刘电强组成。各村(社区)务必高度重视,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解决影响脱贫攻坚收官的短板问题,落实好工作经费、人员等保障,统筹做好各村(社区)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剩余脱贫任务。 (二)坚持标准程序。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和程序执行,不得降低或拔高标准,不得简化、合并步骤,杜绝虚假脱贫、数字脱贫,确保脱真贫、真脱贫。 (三)加强督促指导。街道组建指导组深入各村(社区),督促指导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督查考评专责小组要按照“谁认定、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对2020年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滞后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追责。 (四)按时完成任务。各村(社区)要加强对各村的工作督促指导,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2020年10月20日前完成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 未尽事宜,请与街道扶贫工作站联系。联系电话:0777—6429633。 附件:1.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程序图 2.县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步骤 3.街道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步骤 4.行政村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步骤 5.村民小组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步骤 6.2020年预脱贫户名单 7.2020年脱贫户初审名单公示 8.2020年脱贫户初审名单 9.2020年脱贫户审核名单公示 10.2020年脱贫户审核名单 11.2020年脱贫户名单公告 12.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13.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县统计表 附件1 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程序图 核验工作队入户核验:街道根据2020年脱贫户名单,与定点帮扶单位沟通,确定入户认定时间后,组织脱贫摘帽核验工作队入户核验。达到脱贫摘帽标准的,由户主、帮扶联系人、核验工作队员在《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签名确认,并写明入户核验具体时间。 村民小组评议:驻村工作队员和村“两委”干部组织评议代表开展村民小组评议,确定本村民小组2020年预脱贫户名单并上报行政村。 行政村评议:驻村工作队员和村“两委”干部组织评议代表开展行政村评议,确定本村2020年脱贫户初审名单。 街道审核公示: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对行政村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审核后将名单在各自行政村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调查核实达到脱贫摘帽标准的审核名单及《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报街道办事处审定。 县级审定公告: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镇(街道)上报的脱贫户审核名单进行审定,经组织抽查核验,确定脱贫户名单,下发批复文件,并将名单在各自行政村公告。 行政村公示:行政村将评议确定的2020年脱贫户初审名单在村民小组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调查核实达到脱贫摘帽标准的初审名单及《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报街道办事处。 市和自治区备案: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审定的脱贫户数和人数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由市汇总上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附件2 县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步骤 第一步:前期准备和工作部署(10月10日前) 1.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队伍、保障工作经费和满足必要的工作条件。 2.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召开工作部署会议。 3.召开业务培训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市、县业务骨干讲解自治区培训教材等),发放《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附件12)等材料。 第二步:组织开展“双认定” 1.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指导镇(街道)组建脱贫摘帽核验工作队开展核验工作。 2.组建指导组深入镇(街道),督促指导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 第三步:等待镇(街道)上报名单 等待镇(街道)上报2020年脱贫户名单(附件10)、《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和审定请示。 第四步:组织抽查核验 1.制定县级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抽查核验工作方案,组织对各镇(街道)审核并上报的2020年脱贫户进行抽查核验(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错退或应退未退问题)。 2.针对抽查核验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步:审定公告 1.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镇(街道)审核上报的2020年脱贫户有关材料逐户审定,提出本县2020年脱贫户核定数。 2.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发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批复文件和审定后的《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并在各行政村公告本行政村2020年脱贫户名单(公告样版参见附件11)。 第六步:指导录入信息(10月31日前) 指导镇(街道)组织镇村扶贫信息员在系统中再次核实2020年脱贫户相关信息,并标注“脱贫”。 第七步:上报材料(11月2日前) 将全街道2020年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情况和审定的《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县统计表》(附件13)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附件3 街道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 第一步:前期准备和工作部署 1.根据上级会议精神制定工作方案,根据2020年计划脱贫户名单,组建贫困户脱贫摘帽核验工作队(由街道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组成),分成若干个核验工作分队分片包干到村。 2.召开街道培训会。讲解自治区培训教材等,发放《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等材料。 3.根据2020年计划脱贫户名单,与定点帮扶单位沟通,确定入户认定时间,确保帮扶联系人到场参与认定。 第二步:到村指导 1.指导核验工作队开展入户核验工作。 2.指导行政村召开评议会,指导行政村评议、公示和确定2020年脱贫户初审名单。 第三步:审核公示 1.汇总并审核各行政村上报的2020年脱贫户初审名单(附件8),以及《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2.组织有关人员对行政村上报的2020年脱贫户初审名单、《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及村民小组评议、公示等程序进行审核后,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在行政村村委会所在地公示该行政村2020年脱贫户初审名单(公示样版参见附件9),公示期7天。 3.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调查核实。 4.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贫困户,街道办事处在《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四步:上报数据 将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2020年脱贫户审核名单(附件10)、《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和审定请示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步:等待县级审定公告 1.等待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发贫困户脱贫摘帽批复文件和审定后的《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2.等待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各自行政村公告脱贫户名单。 第六步:脱贫标注和信息录入 10月31日前,组织镇村扶贫信息员在系统中再次核实2020年脱贫户相关信息,并标注“脱贫”。 附件4 行政村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 “双认定”工作步骤 第一步:分派核验任务 将核验工作分队分成若干个核验工作小组(每个小组至少2名成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2020年计划脱贫户名单,分派核验任务给各核验工作小组。 第二步:等待入户核验和村民小组评议 1.等待核验工作小组对2020年计划脱贫户名单入户核验填写《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2.等待村民小组评议和上报《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以及2020年预脱贫户名单(附件6)。 第三步:行政村评议 由驻村工作队员和村“两委”干部组织评议代表7—11人(由村“两委”干部、各有关村民小组长、住村退休干部、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老党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女代表、村教师等组成),召开行政村评议会,对贫困户脱贫摘帽达标情况进行评议,并形成评议记录。具体要求为: 1.对照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对村民小组提交的2020年预脱贫户名单,逐户进行评议,评议是否达到脱贫摘帽标准。 2.评议代表在《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填写评议意见。 第四步:行政村公示 1.将评议确定的2020年脱贫户初审名单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样版参见附件7)。公示地点选在村民活动相对集中的地方,公示期7天。 2.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驻村工作队负责调查核实。 3.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调查核实不属实的2020年脱贫户初审名单(附件8),与《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一起上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五步:等待上级反馈情况和公告 1.等待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各自行政村对初审名单进行公示。 2.等待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各自行政村公告已审定的2020年脱贫户名单,下发审定后的《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第六步:反馈脱贫户名单 向村民小组反馈确定后的2020年脱贫户名单,下发县级审定的《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附件5 村民小组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 “双认定”工作步骤 第一步:入户核验 1.核验工作队员在村“两委”干部、帮扶联系人协助下,对照2020年计划脱贫户名单,逐户入户核验“八有一超”达标情况。 2.对于达到脱贫摘帽标准的,由核验工作队员逐项填写《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与户主(或户主委托的家庭成员)、帮扶联系人共同签名确认。 第二步:村民小组评议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驻村工作队员和村“两委”干部组织评议代表5—7人(联系村民小组的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住村民小组退休干部、老党员、妇女代表等组成),召开村民小组评议会,相关核验工作队员列席评议会,对贫困户脱贫摘帽达标情况进行评议,并形成评议记录。具体要求如下: 1.根据核验工作队提交的《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内容和贫困户有关情况,对照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逐户评议各项脱贫摘帽指标达标情况,确定本村民小组2020年预脱贫户名单。 2.在《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填写评议意见。 3.将2020年预脱贫户名单(附件6)及《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报行政村。 第三步:等待行政村反馈名单 1.等待行政村在各村民小组对初审名单进行公示。 2.等待行政村反馈县级审定后的脱贫户名单、《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第四步:入户告知 将县级审定的《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送达脱贫户,帮扶联系人入户告知后续帮扶政策。 附件6 2020年预脱贫户名单 村民小组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1.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必须与系统建档立卡信息一致。 2.此表上报行政村。 审核人(驻村工作队长或队员): 填报人(村民小组长或屯长): 联系电话: 附件7 2020年脱贫户初审名单公示 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经入户核验、村民小组(屯)评议、行政村评议,本行政村有 户( 人)符合脱贫摘帽标准,拟定为2020年脱贫户,现予以公示(名单附后)。如有异议,请在7天内向驻村工作队反映或拨打扶贫监督举报电话12317反映。 驻村工作队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2020年脱贫户初审名单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2020年脱贫户初审名单 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2020年脱贫户初审名单 村民委员会(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1.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务必与系统建档立卡信息一致。 2.此表上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审核人(村第一书记或工作队长): 填报人(村“两委”干部): 联系电话: 附件9 2020年脱贫户审核名单公示 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经入户核验、村民小组评议、行政村评议公示、镇(街道)审核, 村有 户( 人)符合脱贫摘帽标准,拟定为2020年脱贫户,现予以公示(名单附后)。如有异议,请在7天内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反映或拨打扶贫监督举报电话12317反映。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监督值班电话: 。 附件:2020年脱贫户审核名单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2020年脱贫户审核名单 村民委员会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2020年脱贫户审核名单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1.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必须与系统建档立卡信息一致。 2.此名单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审核人[镇(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填报人[镇(街道)扶贫信息员]: 联系电话: 附件11 2020年脱贫户名单公告 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经入户核验、村民小组评议、行政村评议公示、镇(街道)审核公示、县级审定, 镇(街道) 村有 户( 人)符合脱贫摘帽标准,确定为2020年脱贫户,现予以公告(名单附后)。 附件:2020年脱贫户名单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盖章) 年 月 日 2020年脱贫户名单 镇(街道) 村民委员会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县(市、区) 乡(镇) 村(社区) 自然村(屯) 户主: 总人口: 人 其中有劳动力 人, 弱劳动力或半劳动力 人
一、填表说明: 1.入户核验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核验工作队员由县乡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且帮扶联系人应在场见证。入户认定的时间按二十四小时制填写,具体填写入户时间或入户结束时间。 2.核验工作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询问、查看、计算、核实等,充分了解该户的家庭生产生活状况,对各项指标逐项进行核验,如实填写此表。若审计、巡视、督查、考核、评估等发现此表与双认定时实际情况不相符,此表将作为弄虚作假、数字脱贫、虚假脱贫、作风不实等问题的倒查依据。 3.“户主签名”一栏原则上由户主本人或者由18岁以上建档立卡家庭成员签名,并按手印。各项指标均已达到脱贫摘帽标准,但因户主长期在外或其他原因不能获取户主签名的,可由村民小组评议并证明、村“两委”研究认定其脱贫摘帽,并在“双认定意见”栏中注明。 4.“评议人签名”中的“评议人”为参加村“两委”组织召开评议会的人员;“审核人签名”中的“审核人”为乡镇核验工作队负责人或乡镇分管领导。 5.收入数据来源于《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2020年度),收入计算周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6.此表若需涂改,须由户主本人或者由18岁以上建档立卡家庭成员在涂改处按手印确认。 7.此表一式2份,1份由县级扶贫办存档,1份由村委会存档,脱贫户、帮扶联系人、乡镇人民政府需复印存档。 二、指标说明: 1.总人口的统计口径为“双认定”入户核验时实际共同生活人口,即该户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有效人口数,不包括已做人员减少的人数。 2.劳动力的统计口径为16-60岁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在校生。 3.弱劳动力或半劳动力的统计口径为16-60岁有劳动能力的病人以及60岁以上的健康人群,能够从事一些简单劳动的人员。 4.发展特色产业或创新产业,指发展本村“3+1”特色产业(非贫困村的贫困户发展本县“5+2”特色产业)或根据当地实际发展创新产业,且单户自主发展特色产业达到以奖代补的规模或家庭产业收入比上年增加10%以上或通过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模式参与特色产业生产经营的,按投入资金或获得收益折算为对应特色产业的规模并达到以奖代补的规模。(注:创新产业认定以自治区扶贫办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以奖代补补充通知为依据) 5.实现就业,指家庭成员中有务工收入(当年外出务工时间累计半年以上),或自主创业,或被聘用从事“公益性岗位或其他稳定工作岗位”等。 6.易地扶贫搬迁户(集中安置),安置住房质量经验收合格,具备入住条件(小区基础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如小区内路面、排污、供水、供电等;户内安装有简单水龙头且通水、安装有简易灯具且通电、卫生间有简易便盆、墙体完成简单抹灰、地板完成水泥抹平、房间安装有门和窗等),且已实际搬迁入住的,认定为住房安全有保障。 7.易地扶贫搬迁户(分散安置),安置住房质量合格,具备入住条件,且已实际搬迁入住的,认定为住房安全有保障。 8.危旧房改造户,房屋质量合格、达到入住条件(安装好外围的门、窗等,所在村屯已落实水、电等),且已实际入住的,认定为住房安全有保障。 9.应参保人口,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符合社保法规定、具有中国籍的应参保人员。不含核验时仍属于现役军人和应作家庭成员自然减少的人员(减少原因包括:死亡、婚出、出国定居、判刑收监、失联、户籍迁出等)。 10.政府兜底机制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财政补助的顺序予以报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额统筹(或同类型补充保险)、医疗救助、财政补助的顺序予以报销;不符合社保法规定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医疗费用通过政府出资给予购买商业保险或政府兜底等方式给予报销。 11.门诊特殊慢性病指桂人社发〔2017〕1号文明确的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具体如下: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甲亢、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严重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病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征、癫痫、脑瘫、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12.适龄儿童少年年龄为6—16岁(当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未满16周岁)。 13.对于少数经相关部门联合劝返三次以上或经司法部门判决裁定、监护人已履行相应法定义务,但学生本人拒不返校的辍学学生,经县级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同意,可以认定为达到“义务教育有保障”贫困退出条件,准许先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手续,并继续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14.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2020年广西扶贫标准为家庭稳定年人均纯收入40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 附件13 2020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县统计表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审核人(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填报人(县级扶贫信息员):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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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灵山县人民政府
承办: 灵山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