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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那隆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那隆镇主动 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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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政发〔2020〕35号
灵山县那隆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那隆镇主动 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各机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为做好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那隆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那隆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审查制度》《那隆镇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等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灵山县民政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2.灵山县民政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审查制度 3.灵山县民政镇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
灵山县那隆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那隆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印发
附件1 那隆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为做好我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钦州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我镇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公开范围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机关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办理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我镇应当依照以上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四、公开方式 (一)灵山县政府门户网站(灵山县政务公开平台); (二)县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信息公示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开程序 (一)拟文。拟文股室在发文稿纸加上备注内容,提出所拟文稿属于何种公开属性,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文稿要书面写明原因。 (二)初审。办公室审核文稿时在发文稿纸上标注是否公开意见,送镇领导阅示。 (三)审定。分管领导会签,主要领导签发。由办公室将文件在发文登记本上标注“主动公开”,并在正文落款日期下行处标明属性,并将正式文件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及时归档,并于20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灵山县政务公开平台发布。 六、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那隆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第四条 信息发布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拟定公开的内容并提出政府信息属性的意见; (二)单位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三)单位分管领导审核; (四)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部门审批或确认。 第五条 经信息发布机关审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对个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前款(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信息发布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信息发布机关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由监察、保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发布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 那隆镇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 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具体分为: (一)本行政机关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本行政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上报备案的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的理由。 将各种信息项统一填入《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和《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三、上报备案的程序 我镇应当将报备表报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四、上报备案的审核 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审,复审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知本机关对该信息进行追加公开。 五、上报备案的时间 我镇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1: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附件3-2: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附件3-1 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单位名称:
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2 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单位名称:
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主办: 灵山县人民政府
承办: 灵山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