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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隆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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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 现将《那隆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灵山县那隆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9日
那隆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审查 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那隆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积极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钦州市民政局等七部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备案内容 - 经“四议两公开”工作机制审议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二、备案要求 各村(社区)依法规范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按程序要求开展以下相关工作时,同步报送那隆镇政府备案。 (一)征集民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二)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党员和群众广泛协商,根据党员和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住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 (三)提请审核。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草案,报那隆镇政府审核。 (四)审议表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那隆镇政府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审议稿须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机制,经由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村(社区)“两委”会、党员大会审议讨论并表决通过后,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相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应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表决。 (五)备案公布。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那隆镇政府备案,经镇政府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自觉遵守。 三、备案审查 那隆镇政府收到报送备案的书面材料后,审查报备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坚持党的领导,党组织全程主持制定或修订;是否坚持合法合规,不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精神,不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是否坚持发扬民主,集中群众意见,最大限度体现全体村(居)民意愿;是否坚持价值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是否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核当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因素,内容合法实用,通俗易懂,简便易行。 本制度由那隆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灵山县那隆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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