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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利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利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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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村委(社区):
为切实加强我镇政务公开工作,促进政务公开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将修订完善后的《文利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文利镇政策解读制度》等12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灵山县文利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文利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机关按照本制度的要求,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文利镇人民政府;办公地址:灵山县文利镇文武路1号;办公时间:上午 8:00—12:00 下午15:00—18:00;联系电话:0777—6260078;传真号码:0777—6260078;邮政编码:535428;电子邮箱: dj6260078@163.com。 (二)受理的原则和要求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行政机关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本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不予受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出具《登记回执》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本行政机关应当至少每日2次查阅公开的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本行政机关电子邮箱后,经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通过信件书面形式提交申请的。本行政机关应当至少每日2次接收信件,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以挂号信等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本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件等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本行政机关收到信件后,经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当场提交申请的。在本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提交申请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 口头申请的受理。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本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实质内容审查 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本行政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的;本行政机关可出具《文利镇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本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的,可出具《文利镇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本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本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本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本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本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 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 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公开,并向申请人作出情况说明。 3. 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本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 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联系方式不正确,导致无法联系申请人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5、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本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文利镇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本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出具《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出具《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出具《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出具《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出具《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出具《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出具《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本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本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七、费用收取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本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八、归档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归档工作制度,按照“一案一档或一卷一档”原则加强工作规范。 附件:1、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3、文利镇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4、文利镇非本单位信息告知书 5、文利镇补正告知书 6、文利镇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 7、登记回执 8、文利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流程图 9、文利镇依申请公开归档顺序 10、卷内文件目录 11、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卷内备考表 12、送达回证 附件1:
附件2: 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主动公开告知书模板) 〔2020〕第X号 某某: 你于2020年X月X日通过快递/当面申请方式提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申请的 文件属公开范围,本镇将以你指定的复印件及电子邮件方式向你公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等规定,如你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中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可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六十日内向文利镇人民政府(具体承办单位:灵山县文利镇人民政府,办公地址:文利镇文武路1号,联系电话:6260078)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告知。 灵山县文利镇人民政府 2020年×月×日 附件3: 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不予公开告知书模板) 〔2020〕第X号 某某: 你于2020年X月X日通过快递/当面申请方式提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你申请的 文件,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防、外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事项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经济、金融利益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不当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包括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关的各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信息 □不成熟的过程性信息 □是与行政机关和相关组织履行外部职责没有直接关系的、纯属内部事务的信息 □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等规定,如你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中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可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六十日内向文利镇人民政府(具体承办单位:灵山县文利镇人民政府,办公地址:办公地址:文利镇文武路1号,联系电话:6260078)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告知。 灵山县文利镇人民政府 2020年×月×日 附件4: 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非本单位告知书模板) 〔2020〕第X号 某某: 你于2020年X月X日通过快递/当面申请方式提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为 ,现答复如下: 你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由我镇制作和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建议你向XX镇申请公开,联系电话:0777-XXXXX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等规定,如你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中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可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六十日内向文利镇人民政府(具体承办单位:灵山县文利镇人民政府,办公地址:文利镇文武路1号,联系电话:6260078)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告知。 灵山县文利镇人民政府 2020年×月×日 附件5: 文利镇补正告知书 〔2020〕第X号 某某: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号为:〔2020〕X号)内容不明确,本镇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你(单位)接到本镇补正告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镇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更改、补充的内容: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777-XXXXXXX 特此通知。 灵山县文利镇人民政府 2020年X月X日 附件6: 文利镇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 〔2020〕第X号 某某: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号为:〔2020〕X号)□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涉及外力不可抗拒的情形□其他 经本镇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X年X月X日前予以答复。 特此告知。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777-XXXXXXX 灵山县文利镇人民政府 2020年X月X日 附件7: 登记回执 〔2020〕第X号 某某: 你于2020年X月X日通过当面方式/快递/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 你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于2020年X月X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另行书面通知。你也可主动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777—XXXXXXX 灵山县文利镇人民政府 2020年X月X日 附件8: 文利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 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按程序进行,现将依申请公开流程作公开如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推荐申请人填写《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是否完整,资料缺失的请申请人予以补充。 4、本行政机关出具《登记回执》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也适用该表) 5、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本行政机关能当场答复的当场做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出具《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出具《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网站或者本行政机关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出具《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本行政机关出具《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本行政机关出具《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向市或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文利镇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本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出具《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6、请申请人当场签收。 7、本行政机关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出具《文利镇政府信息延期答复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8、本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并请申请人签收。 灵山县文利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附件9: 文利镇依申请公开归档顺序 (一案一档或一卷一档) 一、卷内文件目录 二、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三、邮寄封面原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五、其它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身份复印件和相关的证书复印件、告知书答复中所需交给申请人相关的文件复印件、征收或赔付标准的复印件、邮寄单据等材料) 六、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卷内备考表 附件10: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附件11: 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卷内备考表
附件12: 文利镇送达回证
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准确掌握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年度报告方式及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方便公众查阅。 二、年度报告内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 (一)总体情况 主要报告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对本机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进行综述,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监督保障等方面。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主要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主要公开内容。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一是申请人的类别;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一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处理结果情况;二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处理结果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主要报告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主要报告本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利镇政策解读制度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和县政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解读范围。以本机关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等,应及时进行解读。各股室自行出台的重要文件,也应通过相应载体进行解读。 二、解读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股室负责解读。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股室在起草重要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二)解读方案经所在股室负责人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文件附件,一并报送镇办公室。 (三)镇办公室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及解读方案呈送镇领导审签。对需提请县委、县政府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需一并提请审议。 (四)解读方案经审定后,应及时将解读材料提交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 三、解读形式。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可通过撰稿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 四、健全机制。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务公开股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并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拟办出台政策的股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利镇文件源头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文件)精神,为提高我镇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我镇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制定本制度。 文利镇“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制度 为提高我镇办文办会办事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精神,深化推进行政机关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进一步规范工作行为,提高政府公开透明度和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将“五公开”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一)承办审核 各股室拟制公文时,一是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公文拟依申请公开或是不予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各股室上报的发文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二是政策性文件应附有政策解读方案;三是重大行政决策类上报公文应体现公众参与性,即上报材料中是否体现调研研究、咨询协商、专家论证、公众评议、部门会签、合法性审核等程序。 (二)办理 各股室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按公文程序办理:一是公文格式方面,必须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结合工作实际,严格审核上报稿标注的公开属性,确保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二是对政策性文件送审稿、解读方案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三)报批 公文文稿(政策文件、解读方案)经规范性审核后,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 (四)印前复核 公文文稿经领导审核后,由承办股室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分管负责人进行印前复核,签字确认。 (五)送印 承办股室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分管负责人进行印前复核确认后,承办股室将政策文件和解读方案中的解读材料的电子版推送办公室(文印室)印制。 (六)公布 正式文件印发后,属于主动公开的,将政策文件正式版和解读材料在灵山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应栏目上同步发布,并将纸质文件提供给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二、将“五公开”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一)需要公开的会议 以我镇名义召开的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各类专题会议,应明确会议是否公开、公开的形式等。 (二)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灵山县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博、微信、宣传栏等形式,对会议进行公开。 (三)公开流程 1、拟写召开会议的通知、方案等文件。 2、在会议室登记表中设置会议是否可以公开、公开形式等环节,并在公开形式中列举标注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博、微信、宣传栏等公开方式。 3、在文件报批的同时,是否可以公开、公开形式随文一并报批。 三、全面深化推进“五公开” (一)全面推进决策公开。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执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和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二)全面推进执行公开。围绕部门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方案)确定的重要事项做好公开,尤其是公开重要政策、重大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要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推进执行公开。 (三)全面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监管情况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公开本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会议,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的标准化、规范化公开方式。 (四)全面推进服务公开。 推进实体政务服务中心与网上办事大厅融合发展,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深化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发布办事指南,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网上办理程序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信息,并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内容准确一致。不断深化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改革,简化优化办事流程,通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打通政府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五)全面推进结果公开。加强行政许可结果公开。将行政许可信息及时在灵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四、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 每年要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要对照“五公开”要求,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利镇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为增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预防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2020年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桂数发〔2019〕12号),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公民或法人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应当遵循科学、遵循民主、遵循依法决策原则。 三、实施重大和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的事项包括: (一)涉及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计划); (二)涉及全镇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实体经济主体、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六)涉及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七)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 (八)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涉及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四、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会议邀请利益相关方、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学者以及群众代表参加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其他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参与的方式。 五、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涉及公开后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敏感事项,不允许预公开。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利镇政务舆情回应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回应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明确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 (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四)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探索建立网上群众路线工作法,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检测收集。检测、收集涉及本单位的政务舆情,每天按时登陆灵山县政府门户网站、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论坛、微博、网络问政以及传统媒体等平台,通过巡查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对涉及本单位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门户网站、政府热线、政务微博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 (二)分析研判。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要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三)归口报送。加强对政务舆情信息工作的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有效的向本级和上级机关报送政务舆情信息。 (四)应对处置。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建立健全敏感舆情各单位协同处置机制,强化全镇“一盘棋”意识,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镇,各司其责,提高应急处置效能。 (五)公开回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对可能引起关注的负面信息做出预警,反馈至相关股室同时明确回复、办结时限。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舆情收集、研判、回应作为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建立政务舆情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坚持和完善专人采编、领导审核把关等工作程序。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选配熟悉网络传播特点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等工作。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建立工作落实和联动机制,努力在全镇形成正确面对舆情、遇事不躲不推、妥善处置事件、积极回应关切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强信息发布。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发布各类权威信息,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加强新闻发布在舆情应对中的作用,正面回应,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增强舆情应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加强对政务微博建设的指导,与民生联席密切的股室要完善机制、创新方法,利用好、发挥好“政务微博、微信”的作用。 (三)明确政务舆情回应责任,加强督查。切实增强舆情意识,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落实回应责任,避免反应迟缓、被动应对现象。要加强对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查,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相关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利镇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制作股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条 镇办公室积极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并负责对本镇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第六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镇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股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的信息。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应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依法公开。 第九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交由镇分管领导,提请镇长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报办公室主任审核; (二)由分管镇领导审查批准; (三)由镇长审查批准; (四)载入目录。对经镇领导决定的办理属确定公开的信息编入信息公开目录,并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须注明属于何种密级和保密期限)、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结论的依据和理由;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镇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镇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四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各股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各股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处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该机构给予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九条 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法对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各股室未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镇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股室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利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信息协调发布机制,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本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后,由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务公开股进行公开发布。 第四条 本机关多个股室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成文后,相关股室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给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务公开股,由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务公开股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应以书面形式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协调确认后遵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 第六条 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履行批准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不一致的,可以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 本制度由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务公开股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利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的信息;或者不完全,容易引起片面理解,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应依据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并遵循发现及时、责任明确、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 第四条 本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和确认机制,及时发现和确认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本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五条 本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灵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三)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利镇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 为确保本机关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二、上报备案的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上报备案的程序 将各种信息项统一填入《文利镇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附件1),报送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上报备案的审核 备案表在报送前,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五、上报备案的时间 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报送备案工作。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文利镇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 附件1: 文利镇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字: 填报人员(签字):
文利镇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定 为规范本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钦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县人民政府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场所。 二、本机关负责向县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本机关应分别向县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一般应为规范性的正式原件,电子文本必须与提供的纸质原文相一致,并转化为通用的文本文件格式。纸质文件派专人送达,电子文本可通过移动存储设备或电子邮件提供。 本机关对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文本)分别提供给各县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由组织编制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四、本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县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五、本机关应将该项工作纳入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向县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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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灵山县人民政府
承办: 灵山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