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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50721008115785C/2021-1237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文利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15日
发文文号:
无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20日
标 题:
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 11 号
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 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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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毫不松懈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切实做好我市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令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各级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提高风险意识,吸取相关地方的经验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迅速行动起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落实“五有一网格”防控措施,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严防冬春季疫情反弹。
二、加强返乡人员健康服务
所有区外来钦返钦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必须向所在村(居)委会、单位报告,村(居)委会要对区外来钦返钦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区外务工人员、区外学生等返乡人员要提前24小时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备,对入境人员一律实行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居家隔离观察7天+自我健康监测7天+核酸检测4次”
健康管理服务措施,对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返乡及外来人员一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核酸检测3次”健康管理服务措施。
三、严格落实重点行业防控措施
运输、物流、销售等重点行业要严格执行有关疫情防控措施,对来自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运输工具、物品、仓储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重点加强冷链物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管控,杜绝未经检验检疫的冷链食品流入市场。各有关单位须为员工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和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四、严格执行公共场所防控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超市、商场、农贸市场、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和机关单位要安排人员在入口处开展测量体温、查验健康码,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场所进行定期消毒,并督促服务区域内群众佩戴口罩和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景区、影院、娱乐等公共场所接待量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
五、强化疫情防控宣传引导
各级各单位要加大疫情防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平台和宣传方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疫情的警惕意识和防控意识,响应当前疫情防控措施,共同携手抗击疫情。
宣传倡导移风易俗,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控制家庭聚会,暂停举办宗教活动
。鼓励在当地过节,尽量减少个人出行,少串门、减少走亲访友,提倡网络拜年。
六、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
个人要主动配合各类场所测量体温、登记信息、佩戴口罩等防控要求,配合问询,如实告知个人行踪和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咳嗽、乏力和腹泻等可疑症状,要及时到正规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并全程佩戴口罩,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诊。
所有药店一律不得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
所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带头作表率,管好自己、家人、亲属,带动人民群众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不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的,按照《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钦新冠防指发〔2020〕6号)予以奖励。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有关人员,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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